你公司以李某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不得未婚先孕,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你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关于女职工未婚先孕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未婚先孕同样可以享受产假。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但鉴于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根据《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保护条例》第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上述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也没有明确说明用人单位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得知女职工怀孕还是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得知的,因此,你公司以该员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的。
感谢您看完了整篇文章,您是不是想了解更多关于未婚先孕的相关的信息呢?那么请点击查看下面文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