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小丽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一事中也没有提出相关理由。对于小丽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问题,可另行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最后,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今年1月9日,小丽再次向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1月2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小丽的部分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撤销仲裁裁决结果,并一致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9月1日解除,故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08年9月1日解除。
今年2月6日,小丽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非婚生育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工资。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丽工资及赔偿金3万多元,并为其补缴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除个人缴纳部分外的养老保险费。
本案中,要注意区分产假与产假待遇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妇女生育休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只要员工有生产的事实,就应享受产假。
但是,鉴于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本案的女职工小丽在休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到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如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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