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结婚买房应该是男人的事。 ”读者黄女士向记者抱怨,“《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的规定自然保障了男方的权益,而让女方失去了财产保障”。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刘芳律师表示,由于立法上的缺陷,近几年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不少争议很大的模糊地带。《婚姻法解释(三)》总体来说保护了对婚姻投入较多的一方,同时它也明确保护了已经取得较多财产的一方或者父母投入财产较多的一方。
刘芳律师认为,法律的修改和解释首先体现的是公平,在此基础上照顾弱者利益,《婚姻法解释(三)》恰恰体现了这一原则,虽然规定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但婚后还贷部分,按房屋增值和付款比例,由产权人付给另一方补偿。即如果女方婚后没有收入,也没有支付还贷款项,离婚时同样可以得到相应份额的房产补偿款。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