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恰好可以由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加以调整,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类房屋的购置资金由三部分构成:1.购房者于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所对应的部分属于购房者个人的婚前财产。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所对应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若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则离婚后需要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继续向银行偿还,所对应的部分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依据法律规定,本案若起诉至法院,法院可以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判归许某,并由许某针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向孟女士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