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绍新,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南海市官窑镇黎岗豸下村。
被告何宝芬,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南海市官窑镇黎岗豸下村。
原告李绍新诉被告何宝芬离婚一案,本院于1999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荣于同年8月18日和10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绍新、被告何宝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绍新诉称:我于1989年在官窑手套厂工作时与被告相识、恋爱,1991年3月举行婚宴,两年后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李伟欣、儿子李术杰。1994年,我到广州工作后,被告对我的工作和生活诸多怀疑、限制,经常无理取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虽经有关部门调解,但我已对被告失去信心。我曾于1998年向法院诉请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故诉请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两个小孩原、被告各抚养1个,抚养费各自负责;财物对牛分割,债务各负责一半。
被告何宝芬辩称:我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已无法挽回,我同意离婚,女儿由我抚养,房屋归我所有,要求原告支付女儿抚育费和我结扎后的损失共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