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之子朱泽民持一份摁有手印的、署名为原告的、内容为“我年岁高,委托亲子朱泽民代理诉讼,追究梅成林虐待我的刑事责任,请求离婚”的委托书,于1996年4月5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被告结婚后,双方在原告忍让的情况下相处。被告盛气凌人,对原告不好。近三年来,被告对原告不好,加之原告身体不好,被告不想承担抚养原告的义务,并劝原告离婚。1996年春节过后,原告病情加重,被告及其女儿多次找我,商量老人的照顾问题。但我们提出离婚的问题后,被告更加虐待原告,并打了原告。现我们已将原告接到家里,原告现已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因双方无夫妻感情可言,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房屋居住权,由被告给付原告扶养费及今后治病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