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再与原配偶结婚者,不得申请结婚补助,并不因离婚事实系发生于未任公职前而有例外,本案仍以不发给结婚补助为宜。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6.06.16七十六局肆字第15238号函)
2.公务人员带职带薪出国期间,在国外结婚,如该员系支领一般公教待遇机关之预算员额内人员,并于结婚事实发生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或学校提出申请,可于期满返国补行缴验相关证明文件后,发给结婚补助费。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03.23八十一局肆字第08313号函)
3.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国64年3月31日六十四局肆字第6905号函释规定:「公教人员应征入伍服役期间,其眷属发生重病、生育或丧葬等事实者,可于发生事故时,即核予补助。」本案公教员工于服役期间结婚,并经军方核准在案,于退役后复职,如系于结婚事实发生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得依规定发给结婚补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12.21八十三局给字第41674号函)???
4.公务人员于婚假旅游途中死亡,虽尚未至户政机关办妥「结婚登记」,为顾及当事人系遭致车祸死亡,案情特殊,如其生前已具备结婚补助之申请要件,且其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补助并合于申领期限之规定,同意从宽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其结婚补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02.20八十一局肆字第04901号函)
5.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国86年8月20日86局给字第27457号函规定略以,公教员工于结婚事实发生前,得先向服务机关学校办理结婚补助预支手续…。当事人并应于事实发生后3个月内依规定检据办理核销。逾期未检据补证者,由服务机关学校于该事实发生后第4个月起自其薪资中如数扣回预支数额(摘录自2007.12.16第45卷第6期人事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