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开庭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当日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协议原文如下:一、上诉人孙某于被上诉人金某自愿离婚。二、金大毛随孙某生活,金二毛随金某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上诉人金某个人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一致不作价分割,被上诉人金某自愿给付上诉人孙某总金额人民币26万元,上诉人孙某予以同意。被上诉人金某给付上诉人孙某26万元的付款时间及金额为:2012年8月31日前给付5万元;2012年9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11万元。四、如被上诉人金某其中任何一笔未按期履行均视为余款到期,上诉人孙某可申请强制执行被上诉人金某总金额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