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应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的。
在对本案中10万元结婚礼物赠与分析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10万元的赠与行为属于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尽管这10万元礼物是男方父母在婚礼进行当中当众宣布的,但是《婚姻法》并未将婚礼是否进行规定为夫妻身份确立的标准,而只将登记作为结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男女双方是在结婚登记后才举办婚礼的,因此,该赠与应当认定为婚后赠与。
其次,该婚后赠与是否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这个问题的考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尊重赠与人自身的意愿,同时又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受赠与人对受赠财物的处置行为,以防夫或妻一方滥用受赠物。本案中的男方父母在婚礼上没有完全明示该款项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仅赠与男方的。根据《婚姻法》第18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因本案当事人自始至终均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应适用法定财产制,该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本案中10万元首付款是双方结婚登记后男方向父母借的,房屋由夫妇双方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但在举行结婚仪式当天,父母明确表示,10万元作为结婚礼物。此时起1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受赠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时10万元债务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在本案中用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10万元和夫妻双方已偿还的12万元(共计2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女方应当给予男方适当的补偿,考虑到女方已怀孕的事实,在财产分配上对女方应当多分。至于房屋贷款未还部分,因房屋归女方且女方也表示愿意承担此债务,所以未付房款女方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