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步入而立之年的张军(化名)接到了一张法院传票,把他告上法庭的竟是他的生身母亲,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张军的前妻李娟(化名)。老人起诉的理由是要求二人给付孙子的抚养费。
张军系家中独子,他和李娟经过自由恋爱组建家庭。次年,二人的爱情结晶小强(化名)降生。退休在家的张军母亲李老太太“理所当然”地承担起了照顾孙子的责任。
因为张军和李娟都是北京小公司的普通白领,收入不高,为了免除小两口的后顾之忧,全力打拼事业,李老太太不仅全心全意出力照顾孙子,还用自己为数不多的退休工资负担起孙子的日常生活开支。
但是好景不长。小强两岁时,张军和李娟因感情不和选择了分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小强由张军抚养,李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小强年满18周岁。离婚之后,张军并未亲自照顾小强,仍然将小强寄放在李老太太处,继续由母亲抚养。
一年后,随着年龄增大,身体状况大不如前的李老太太再三思考后向法院起诉了儿子和前儿媳妇,要求二人担负自己所支付的小强从出生起到起诉时的全部费用,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票据。
法庭上,张军辩解说,李老太太作为孩子的奶奶,照顾孙子是“天经地义”的。对于母亲向自己提出的支付请求,他表示同意,但却称因工资微薄,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李娟也表示,自己并不像李老太太所说的从不管孩子,离婚后也每月按时支付小强的抚养费。
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法院查明,小强出生后,确实由李老太太协助李娟抚养。李娟和张军离婚后,虽然两人协议小强归张军,但实际一直由李老太太直接抚养小强。法院认为,张军和李娟作为小强的亲生父母,依法负有当然的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小强出生后,李老太太并没有与儿子、儿媳约定需要给付的抚养费,而是出于亲情自愿协助抚养孙子,这期间要求子女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张军和李娟离婚后,离婚协议约定小强由张军抚养,李娟已经按约定每月支付了抚养费,李老太太再要求李娟支付额外的抚养费,李娟有理由拒绝。而张军作为小强的父亲,并未尽到抚养责任,应该向李老太太支付小强的生活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据此,法院判决,张军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李老太太支付包括小强的教育费、医药费等支出在内的总费用1万余元。
张军收到判决书后也意识到,抚养孩子是与法律息息相关的责任,他需要为自己的失职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