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王某某虽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但王某某主张的医药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王某某收入较低且患有多种疾病,张某某收入相对较高,作为夫妻张某某应承担王某某部分医疗费用。
关于应承担的数额,根据医嘱及相关证据证明,王某某所花医药费12090.4元均在合理范围内,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张某某应承担50%。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给付王某某医疗费6045.2元。
宣判后,双方均上诉。王某某除了坚持让张某某全额支付医药费,还要求张某某每月固定给付自己2100元。
而张某某称,双方已经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不应再支付王某某的医疗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一审时并未提出要求张某某每月固定给付2100元的主张,故二审不予处理。王某某所提病情是张某某造成的,应由张某某全部承担的主张,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观点,故对该主张亦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某所提已经离婚,不应再支付医疗费用的上诉主张,经查,上述医疗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判处其承担50%并无不当。
(原标题:医疗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男方被判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