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的国情,对仪式婚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更为适宜。一方面,改变目前“要么保护,要么不保护”的极端措施,对仪式婚予以弱度保护,这既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之权威,又对当事人的规避法律行为予以一定的制裁,有利于建立促使当事人依法办理登记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废除补办登记制度,通过立法确立仪式婚的转正制度,使仪式婚在一定条件下直接转化为合法婚姻,这将比目前婚姻法否定仪式婚的效力并建立补办登记制度更切合中国的社会现实。
[1]《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3年卷)》,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14页。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载刘素萍主编:《婚姻法学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2页。
[3]李金泽:《法律互异与冲突:文化因素透视》,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页。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35页。
[5]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251页。
[6]参见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9]夏吟兰:《离婚衡平机制研究》,《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10][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34页。
[11]史浩明:《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