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待婚姻家庭有放任、轻率的倾向。特别是实行计划生育后出生的年青一代,他们已进入婚期,这些年青人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到大都是在多方呵护下长大的,没经过任何磨难,没受过一点委屈。他们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不懂奉献却安于索取。在社会,是祖国的花朵;在家里,是父母的骄子。他们对婚姻自由的理解更加个性化和绝对化。对恋爱、婚姻,他们敢作敢为,随心所欲。有所谓“三敢”(即敢爱、敢结、敢离)、“快餐式婚姻”、“闪婚”等[2].结婚后,不珍惜爱情,稍不如意就闪电分手,人称“猝死婚姻”。据北京市某区法院统计,受理的400件离婚案件中有30%都是结婚1—2年就分手的年青人。这种轻率的态度,必然影响到家庭的稳定,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忧虑。
二是神圣的爱情、亲情蒙上了功利的色彩。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择偶的标准,考虑最多的是“物质利益”。征婚时要求对方有房、有车、有存款。而在农村,谈恋爱的男女如果在一起进城打工,女方家长就提出要先付“定金”或“保证金”,过去叫彩礼,今天干脆就叫定金,这实际上不就是把婚姻当成一桩买卖合同吗?过去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主要是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在今天它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干涉父母再婚已经由封建传统观念转为利益考虑,怕父母再婚后增加子女今后继承的“难度”,担心父母的财产会“流失”。
甚至有的子女,不再阻止父母再婚,而是包办强迫父母再婚,因为父或母再婚后,子女在经济上能得到很多利益。第一可以霸占父或母的房产,第二可以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第三还可以索取不低的“彩礼”。这种“见利忘情”的现象怎不令人深思。
当然,婚姻家庭方面还有一些情况,但以上两点突出表现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众所周知,西方婚姻家庭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生了衰退的趋势,性自由、同居、离婚、非婚生育,婚外性关系等不仅成为个人可以随意选择的生活方式,而且成为西方社会广为接受的文化价值观。[3]许多国家婚姻动荡,家庭解体达到了令人惊讶的程度。家庭的存亡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从20世纪末和本世纪初,不少国家的有识之士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此给予了强烈的关注,经过反思,一场强化婚姻,振兴家庭文化革命已在欧美各国兴起,并在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上采取了对策。美国有几个州如亚历桑那、路易斯安那等已制定了新的法律——誓约婚姻法和相关的法规,规定男女在结婚前要参加4—12小时的婚前教育(俄罗斯早就有这种措施)。提出离婚时,同样要接受咨询,在离婚许可(即准予离婚)下达之前,必须等待一个较长的时期,(称为考虑期)。这种结婚法和离婚法的改革已被推广到其他24个州。[4]英国政府在上个世纪末公布了“家庭宣言”明确地提出“反对闪电式结婚,反对闪电式离婚”的要求。总之,倡导严肃对待婚姻,强调履行家庭的义务,从而达到强化婚姻,防止离婚、振兴家庭、稳定社会的目的,毕竟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我们正处在一个开放的年代,国外的婚姻家庭状况必然会影响我国的婚姻家庭。这些国家的教训我们应该吸取,这些国家所采取的对策我们也可以借鉴。在道德层面要加强家庭美德的建设;在法律层面,要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如何完善,要立足于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增设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另方面,要健全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强化薄弱环节。下边将这两个方面,进行一次新的探索。
完善婚姻法,首先要从研究现行婚姻法本身的缺陷着手。婚姻法起步最早,并经过两次修改,但由于过去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在立法上存在若干空白。和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律相比,我国婚姻法条文最少,有些基本制度没有涉及或规定了又过于原则。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粗略型”为“细密型”就必须增设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