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学者认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亲子法包括离婚亲子关系立法均经历了从家族本位到父权本位到父母本位再到子女本位的发展轨迹。[7]在现代社会中,以父母履行责任与义务、保障子女最大利益为特征的子女本位立法作为确立离婚亲子关系的基本原则不仅超越了法系,也超越了社会制度。无论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无论何种国家体制或社会体制,均有国家采用,已经成为21世纪离婚亲子关系立法发展的世界性大趋势。共同监护是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在离婚亲子关系中的体现。如何做到尽可能减少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使离婚后子女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和照顾,以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是现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重要内容。共同监护强调对涉及子女重大利益的决定必须由父母双方共同作出,以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仅可以就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自行作出决定。如子女的姓氏、教育就学、收养、出境、医疗等重大决定一方不得单独做出。这不是基于父母的权利,恰恰是基于父母的责任和考虑到子女的最大利益。尽管因父母离婚发生了在具体监护内容上的分离,但这种分离不影响监护作为整体而存在,只是监护职责具体履行方式发生了改变。父母双方共同监护强调的是父母对于子女责任义务的持续性,在这种模式下,子女能够继续处于父母双亲的抚养教育之下。与父母双方保持密切的联系和交流,有利于子女的生理、心理和情感的健全发展。同时,凡是与子女重大利益相关的决定必须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也确保了这些决定能够最大限度地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我国离婚亲子立法应当明确树立“子女本位”的立法思想,以子女最大利益作为指导离婚亲子关系的基本准则,确立子女在亲子关系中与父母平等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意识,并将其贯彻至婚姻法的体系、具体制度甚至是法律术语中,将“子女最大利益”置于“父母法律权利”之上,使确保子女权利和利益的实现真正成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注释:[1]陈甦著:《婚内情感协议得否拥有强制执行力》,载《民商法学》2007年第5期。
[2]张学军著:《彩礼返还制度研究》,载《民商法学》2007年第2期。
[3]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5]于海涌著:《仪式婚的法律保护》,载《民商法学》2007年第11期。
[6]龙翼飞著:《我国物权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载《判解研究》2007年第五辑。
[7]夏吟兰著:《离婚亲子关系立法趋势之研究》,载《民商法学》200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