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主要保证。农村人口养老问题是产生农村人口安全问题的核心问题,计生工作从根本上是为了促进人民利益的广泛实现。'独女户'以及其他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口养老风险及其他利益风险,都需要从政策和措施上保证得到有效规避,否则计生政策就可能间接损害群众利益。”而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养老保障机制的建立,变家庭养老为社会养老,才是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关键。因此,国家应加强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和执行中遇到的窘境。
2.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育龄夫妇及家庭的法制意识,努力消除旧的传统观念对思想的束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从而从根本上减少不依法生育的现象,减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此外,同时加大对社会扶养费征收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意义,主动支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消除误解和抵制情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3.加强和改进计生工作。首先应加强计生服务工作。计划生育工作者应加强对广大计生对象的服务,千方百计地维护广大计生对象的合法权益,努力解决计生对象在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争取和赢得计生对象对计生工作的理解、支持。第二应加大计生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计划生育超生户要做到早发现、早做工作,早解决问题。征收决定作出后,要积极作为,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多做宣传教育工作,促使超生户自觉履行,不要过多地依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加强计生工作的公开与透明。在能否享有二胎生育政策上,在抚养费征收金额问题上,要公开透明,拒绝暗箱操作,私下协议,做到公平公正,提高计生工作的公信力,避免当事人之间相互攀比,钝化征收过程中的矛盾。第四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一方面,申请法院执行后,要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对象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另一方面,要注重抓“典型”、拨“钉子”,找准有履行能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又不愿意履行义务的对象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结后,配合法院做好宣传工作,促进面上计生工作的开展。
4.完善相关立法。一是建议适当延长申请执行期限。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出发,从今年4月1日起民诉法已将当事人的的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2年,该期限可以中断延长。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限也应对180天申请期限作出相应延长的调整,如1年甚至更长的期限,让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时有足够的选择空间,避免案件一股脑的流向法院。二是建议按当事人真实身份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今社会户口性质已趋向于淡化,一个人的社会价值已经不再依赖或决定于其户口的性质,而主要是看其为社会所创造的价值。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一改以往以身份性质来决定征收多与少的现象,建议立法应将征收标准调整为按当事人当前真实身份或工作性质来决定征收标准,做到该多征的不应少征,该按低标准的不应多征,尽量减小当事人的敌对情绪。
5.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执行中采取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办法,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动员和教育工作。首先应向被执行人开展说服教育工作,说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的利害关系,发挥法律、法规的指引和威慑作用,引导被执行人正确认识违法行为,以消除其误解和抵制情绪,督促其主动履行缴纳义务;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强制执行将导致其生活无保障的被执行人,可以先暂时裁定中止执行。其次对有可能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而躲避执行的,及时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征收;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态度强硬、恶劣甚至妨碍执行的,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果断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同时起到警示、威慑的效果。当然在讲原则的同时,我们更应注重人性化执行感化人心,做到以法育人,以情感人,在依法执行的同时确保社会和谐。此外,执行中应同时注重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如建立基层执行联络网络、灵活运用曝光制度等,以进一步提高该类案件的执结率与到位率。(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孙乃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