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日前,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解释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是否会使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悄悄”的变化?央视财经频道主持人陈伟鸿和著名财经评论员马光远、刘戈共同评论。
《婚姻法解释(三)》引发口水仗,有人戏称为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婚前买房归个人,究竟有利于谁?
婚前财产你的,还是咱们的,这是当下网络的热门词汇,最高人民法院,12号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在13号实行。
现在社会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按中国的传统以及婚嫁的习惯,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产一般也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谁呢?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机械的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以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该归谁呢?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民政部今年刚发布的报告显示,从近五年的情况来看,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67.8万对。
刘戈:最新司法解释就是把房子的归属权做了特别地细化
这个司法解释已经是《婚姻法》公布很长时间的具体解释,因为在原来《婚姻法》里面,第17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是如果婚前的房子,要是在继承或者赠与的情况下,特定指明了是给夫妻当中一方的,那么这个房子视为其单独的财产,而不是家庭共有的财产,现在就是把这样一条做了特别细化。比如在房子问题上,在我们现在的社会里,在大部分的普通人家庭里面,房子是最大的、甚至是唯一的财产,所以牵动了大家的神经。我相信这几天,可能有很多正在准备结婚的小年轻,这个时候可能会请个律师,先把房本的名字怎么写,财产怎么分割,说清楚了。另外,一些准备给儿子或者给姑娘买一套房或赠一套房子的父母亲,这个时候心里又要打鼓了,这个房子的产权应该怎么办。
马光远:最新司法解释不是照顾强者的 反而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我作为一个法律人士解读这么一个司法解释的时候,肯定跟媒体的解读是不一样的,我记得恩格斯对法律曾经说过一句话,法律就是现实物质生活的一个反应。我们现在的《婚姻法》第三个解释,事实上是对我们目前子女买房情况的一个反应,也是对父亲买房情况的一个反应,有时候父母给子女买房,婚前买的房,有时候是夫妻两个人按揭了一套房,但是房屋登记在一方的名下。那么出现情况怎么办?
事实上,如果我们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在对产权进行界定的时候,有两个明确的原则:第一,动产按照交付的原则,不动产按照什么原则?以登记为原则,但是如果按照登记,比如是夫妻俩共同的财产,如果登记在你的名下,并且以结婚的时间作为一个结点的话,显然对另一方没有登记的不利。那么怎么办呢?这一次的司法解释,事实上是对以前的以登记为原则,以时间为原则的一个纠偏,一个修正。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我看来,根本没有必要引起很大的恐慌,反而大家应该安心。因为这几条我认为起到了安抚民心的作用。比如说按揭,在很多情况下,老公可能是掏首付的,掏完首付以后,两个人共同每个月还按揭,那么在还按揭的过程中,婚姻出现问题怎么办,女方不用担心,因为按照目前的这个原则,是需要双方共同协议来解决的,如果协议不成,首先可能会给登记这个名字的,比如登记的谁的名下给谁,但是《婚姻法》三十九条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照顾妇女儿童。也就是说,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在判的时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这个司法解释本身,我认为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而且能够消除大家很多的担心。比如,婚前买的房,你不要担心说婚前买的,甚至说首付款是他的,就理所当然归他,不是这样的,这是对物权法原则的很大一个突破。
有人认为婚姻法的最新解释是偏向强者的,我认为这是误读,大家没有把司法解释整个认真的看一遍,因为看一遍以后,你会发现,它是一个非常有亲和力的,不仅仅不是照顾强者的,反而是体现弱者的一个原则。
房子成为婚姻纠纷中的重头,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好几条,一些市民和专家是如何看待呢?
浦强(市民):我认为这个首先挺好的,因为如果闹矛盾,要到离婚的这个地步,也不用为财产而(产生)纠纷,因为毕竟这个房子是父母买的。
孙伊蕊(市民):总觉得心里有点别扭,毕竟本来就是一家人,分得这么清楚,觉得怪怪的。
离婚后的这种纠纷会少一点
199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卢卡斯在1989年离婚,他离婚的时候,跟他老婆签了一个协议,他老婆说,如果你在95年以前得到诺贝尔奖,那么就应该分给我一半。卢卡斯的研究领域是理性预期,当时他想,我怎么可能在1995年获得诺奖?结果1995年10月10号,诺奖委员会通知他得诺奖了,卢卡斯没有理性预期到自己会得诺奖。
每个人在对自己的婚姻进行理性预期的时候,事实上每个人都充满了美满的向往,但是我这个世界也有很多人离婚,那么在离婚的过程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情况是家庭财产说不清楚,导致更多的伤害。离婚本身是一个伤害,砍了一刀,紧接着又在离婚的过程中,由于财产纠纷本身引发了更多的伤害。作为一个契约社会,婚约本身就是一个契约,这个契约包括人身的一个契约,也包括财产的契约,如果通过法律规定清楚,通过协议约定清楚的话,那么离婚后,这种纠纷可能会少一点。
《婚姻法》解释三,算清经济账,择偶观是否因此起变化?强调个人财产会给中国社会带来什么?
刘戈:目前中外之间的规定已基本接轨
其实现在中外之间的规定基本上是接轨的,在美国,婚前的约定非常重要,甚至细到,比如对方出轨一次,那么离婚的时候,就要多付多少钱。我们现在基本上对于赠与或者遗产,如果是特定的指向一方的,那么这属于一方的财产,现在都确定了。在所有离婚案件当中,有钱的那一方,主要是男方向女方支付的大额的抚养费或者赔偿金,这是在欧美在一些司法判定当中遵循的一个原则。
马光远:一方面要保护婚姻自主权 一方面要维护婚姻的稳定
离婚诉讼里面最大的国际经验,就是离婚成本问题。1991年,,诺贝尔奖得主加利贝克尔创造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用经济学的一些原则去分析家庭、婚姻、离婚等等方面,而且取得了大家的认同。
如果要稳定家庭,那么让离婚的成本高一点是一个稳定的机制。这么一个稳定机制,事实上还贯彻了一个自主的原则,婚姻必须自主。1970年,美国通过了一部法律,就是男女双方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离婚,而且不需要对方同意,但是尽管有这么多的自主权,却要付出很大的成本,所以我们的婚姻法如果真的要维护婚姻和家庭稳定,那么要在婚姻自主跟离婚成本之间做一个很艺术的妥协,一方面保护婚姻自主权,一方面维护婚姻的稳定。
马忆南:有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庸俗化的可能
这个司法解释,关于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这几条基本上都是按照财产法的一般规则来设置的,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些特殊性,家庭财产关系与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不同特点重视的不够。放在现在房价高企不下的社会环境下,社会公众可能对于涉及到房屋问题的政策都非常敏感,可能会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庸俗化。
王芳:要在感性的世界里加一点点理性
(全国律协民事委员会婚姻家庭论坛副主任 《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我们既不能说,因为过于强调婚姻,而让个人觉得婚姻束缚太多,我不敢去结婚了,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因为过于去保护个人,而让人们对婚姻丧失信心。这个司法解释其实一直在平衡这样的关系,它想引导人们在婚姻里共同奉献。但另外一方面,我们也不赞成那些利用婚姻作为一个长期饭票,去坐享其成,我们过去讲婚姻恋爱都属于情感世界,尤其说恋爱的女人智商都降到了零,但只怕从此以后,无论我们签契约也好,我们结婚买房也好,我们还贷也好,还是父母出资也好,可能我们要更多的去尊重法律,要有一种风险意识,要在感性的世界里,加一点点理性。
刘戈:要加大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的宣传和普及
我们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要加大这部法律的司法条文解释的宣传,因为对于真正信息对等的双方来说,没有问题,但有很多人在这过程当中,误读或者信息不对等,在这种情况下,真到离婚的时候,可能就会发生很大的问题,所以这方面的普及应该做得更多一些。
我想告诉大家一个国际方面的研究,欧美现在离婚的自由度越来越高。但随着法律规定的越明确,对财产、对人身规定的越来越清楚,反而离婚率是下降的,并不意味着离婚越来越自由,离婚率会上升。所以我认为,任何一个真正温情的法律,它看起来可能是冷冰冰的,但这种冷冰冰的背后恰好是对社会稳定的一个呵护。
(《今日观察》栏目播出时间:周一至周五21:55-22:25)
引用法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