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以界定婚姻概念和义务、规范婚姻程序和行为的《婚姻法》,在中国,却在很大程度上变成“婚姻经济法”,怎样“分房子分钱”,竟成《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注最多、讨论最热烈的部分。这无论如何是有些不太正常的。
在国际上,《婚姻法》的主要功能也是界定婚姻责任、义务和关系,经济财产等方面的问题则由《民法》或专门法律、法规来界定、仲裁。如在美国,婚姻关系的规范,是由《联邦结婚及离婚法》来界定,但该法律主要涉及婚姻资格、婚姻有效性认定、离婚条件和程序等,而夫妻财产界定,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财产等经济问题,则由另外专门法律《联邦婚姻财产法》来规范。
问题在于,中国传统上就有“家国”的概念,家庭常常远非小两口及其子女的事。独生子女时代,每个小家庭维系着至少4个老人,这更夹杂着剪不断、理还乱的经济纠葛。这种带有浓厚东方特色的“家国”模式,和以小家庭为核心的发达国家大相径庭。中国以往离婚率较低,家庭关系稳定,经济矛盾尚不突出。如今“家国”模式尚影响深厚,而家庭稳定性却已今非昔比,问题自然也便凸显出来。
不仅如此,由于长期以来社会福利体系不完善,中国至今仍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这和大多数发达国家以福利养老、社会养老为主差异甚大。中国这种处于转型期的国度,家庭养老负担沉重,老一辈寄希望于通过“投资”得到可靠“保险”,虽显得有些不近人情,却也是现实,或说是无奈的反应。
正因为中国的家庭承载太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才不得不变成“大管家”。只有当社会从“面子”到“里子”都真正进化到“小家庭”模式时,方是《婚姻法》“归位”之期。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