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见王光仪主编《婚姻法学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2] 见张贤钰主编《婚姻家庭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3] 参见王洪才主编《婚姻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页;王战平主编《中国婚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巫昌祯主编《中国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
[4] 参见《中国婚姻法教程》第3页,《中国婚姻法》第15页。
[5][6] 见史尚宽《亲属法论》第79,81页。
[7] 见周济《中国民法婚姻论》,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第9页。
[8] 见《唐律·户婚律》,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62页。
[9] 见《大明律》,转引自刘素萍主编《婚姻法学参考资料》第400页。
[11] 见张贤钰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第72页。
[13] 见张贤钰主编《婚姻家庭法教程》第84页。
[14] 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至3条。
[16] 参见王明寰《我国婚姻管理现状》1989年6月29日《法制日报》。
[17] 见《扬子晚报》1996年7月23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