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方对“第三者”也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要求“第三者”停止损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违约金。
《婚姻法》修订过程中,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呼声很高。当然也有人不少意见,如认为“第三者”问题应属于道德范畴,以法律惩罚“第三者”不可操作,因为违法的人数太多、举证困难等。
(1)行为违法,指“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权,违反了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及夫妻忠实义务。
(2)损害事实,指“第三者”的违法行为使受害方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
(3)因果关系,指受害方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4)主观过错,值得注意的是,“第三者”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要件。“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权。“故意”是指“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婚外性关系。
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婚姻双方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各国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5种基本类型……【详细】
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