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2)只要“婚姻协议”在订立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具有可行性,不过分,双方认可。
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学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条是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夫妻双方有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个人的财产进行任何处分,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双方在同等条件下,自愿协商所签订且双方都认可的协议,并未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婚姻法》第4条已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通过签订“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并且通过契约将这些原本隐性的道德义务显性化,对当事人增加了约束力,有利于增强夫妻双方的责任感,对于维系婚姻稳定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因此,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协议往往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相互忠诚、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通过忠诚协议,给双方限制了有关义务,能够解决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维护一夫一妻制;有利于人口的优化及子女的成长。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详细】
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婚姻双方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各国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5种基本类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