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承担纳税义务,现投资人就税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将其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有关权利进行转让后,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转让前的纳税义务应首先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当个人独资企业无法承担时,由追缴税款时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企业承担纳税义务,普通合伙人就税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上述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前产生的纳税义务,首先应该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由原合伙人和新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按照上述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应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确定转让前合伙企业纳税义务的承担主体。如果是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转让前产生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相同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是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则其转让前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首先应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原有限合伙人应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新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