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定的车位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自签约之日起计收;
四、乙方所提供车位仅作为甲方停泊车辆之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所租用车位私自转借、转让或出租给第三者使用,或在所租用车位停放非本协议指定车辆,否则,乙方将无条件收回车位使用权。甲方与乙方形成车位有偿使用关系,甲方的车辆及车辆内的贵重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损伤,恕不赔偿;
五、固定车位租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续租要求,乙方应给甲方保留优先权,租期内因甲方原因要停止使用该车位,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六、非固定车位租金可按 □月 □季度 □半年 □年缴纳,当月15日(包括15日)前签定协议按全月收取车位使用费,15日后签定协议按半月收取当月车位使用费(注:此处以自然月为计时单位)。甲方应每月1日前,到乙方指定地点办理缴费手续,合同期内因甲方原因申请停止使用非固定停车位超过一个月以上,甲方应提前办理退款或延期手续,否则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七、甲方(固定车位超过一个月、非固定车位超过5天)未交租金,乙方将视甲方自动放弃使用权,有权收回车位(停车卡),并追讨甲方所欠租金及滞纳金,按日加收租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甲方有义务主动配合乙方车场工作人员,维护好车场秩序和车辆管理,出入车场时应自觉出示《停车卡》,或《车辆临时进出凭证》,以供车场工作人员查验;
九、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如发展商将该车位售出,由管理处提前一周书面通知车主,一周后本协议书自动终止,甲方需无条件让出该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