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企业集团是相对来说很稳定的一种组合,并不是紧密在一起的。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没有清楚的规定企业集团是商业组织体,在实际情况中,企业集团经常被看做是企业和企业中的联合。企业集团实际上自身不是单独的民事主体,不可以独立拥有民事权利。再加上在我们国家的理论界伴随着企业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这样一种说法的形成,大体上结束了集团法人资格这样的观点的争论。在财政上,企业集团内部即使有着各种各样的联系,也有着统一管理的体制,更能够被看作是一种经济体,但是即使是这样也不能被看作是企业集团的特征。
其次,企业集团是以法人企业为主要成员的,但是并没有限制于法人企业。就像德国称企业集团为康采恩,但是并没有把康采恩成员企业限制于法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作为他的主要部分,企业可以是人合公司,还可以是民法上的合伙。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股东和国企也可被称作是企业。实际上,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几乎都认可普通合伙的法人地位。
再次,合伙这一做法被排开在外,对与国际接轨十分不利,许多国家对集团的成员企业没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比如中国在国外想要收取德美等国家的合伙企业作为自己的成员企业、亦或是这些国家的企业集团到中国对我国投资想要吸收我国的合伙企业作为他们的成员企业时,就会进入法律法规的尴尬的局面。
再者,在美和日的企业集团形成的方式都是通过控股而来的,而在德、意等国家的企业集团不仅仅是通过股权式联结而形成,还有一种方式便是缔结企业合同。因此形成的企业集团最为坚实基础便是紧密的财产关系,以母公司对成员企业的掌控为原始的方式,从而使它的管理处于稳定、持久并富有成效的状态。但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这种集团内部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控制的,并没有给与母公司直接干涉子公司的权利,这种管理方式的形成是把母公司作为大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来控制子公司的方式形成的。在合同的基础上形成的企业集团虽然和集团内的财产控制关系没有多大的联系,但合同是双方企业在利益方面达成共识之后自愿签订的,"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因此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控制有者相当意义的法律根据。
最后,企业集团的基础应该是控制。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立法来看,无论是以何种方式的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中形成的最基本的关系便是控制的关系。虽然在企业集团中统一管理十分重要,但这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形式罢了,它实际上是控制关系的表面现象。我们国家中有一种说法说的是强调统一管理是企业集团的最基本的元素。但是,企业集团在实际情况中,统一管理形式是各种各样的,导致法律也没有办法一一罗列。并且康采恩只是企业集中的典型形式而已,并不是企业联合的唯一一种形式,换句话说,还有着更多以其他形式存在的的关联企业正面意义上的统一管理并不存在于这些关联企业中。所以,"统一的管理并不是公司法调整企业集团最合适的方式,我国未来的企业集团法应以从属概念作为目标。"也就是说控制关系是企业集团的基础。
企业集团的全部权益是通过分清楚的产权的关系和集团内部的契约关系来维持的;重点是有着强大实力的大企业。重点的企业通过产、销、资金和管理上等等的长处,从而掌控其他成员企业遵照着自己的重要目标协作运行;经营的规模较为巨大,并且在不断地扩张自己所经营的范围,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前进,很多的企业集团跨行业、跨部门甚至跨国经营;这与金融机构结合得十分紧密,因此拥有十分巨大的融资功能。
所谓集团,集团就是很多个相关联的企业所联合起来的,充分体现出市场结构的垄断这一特征。企业集团形成市场垄断的主要因素主要取决于这些方面:集团的有关于发展的决策容易形成统一的目标。把集团内部的成员联合起来,从而增加市场占有率;规模生产的方式可以降低生产的成本,容易以较低的成本得到最大的利益;企业集团利于拉拢多个企业的财力、物力、人力和设备进行产品改进和创新,各产业的集中程度和规模的大小两者之间是正相关的关系,某种程度的市场垄断也给企业带来了相对程度的利益。扩大生产规模,产品多元化、品种多元化、跨行业的经营方式是现代企业集团的另一个特征。企业集团巨大并合理的组织结构可以使集团内部各个部门各个阶层分工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