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行与被告______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______在本协议签订后履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不再出现逾期付款的情形(含一期),即:被告______应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月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三、被告______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___元及案件受理费___元,该款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毕。
四、如被告____违反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行仍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对被告______所有的位于长沙市______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届时,被告____仍要再次承担原告建行湖南省分行强制执行阶段产生的律师费,计算标准为申请执行全额的5%。
五、如出现上述第四项情形,为避免争议,现将申请执行的全额明确如下:截止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余额为___元,以此数为计算标准,减去申请强制执行之日期间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强制执行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利部分从逾期付款之日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本协议生效后,提交______区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七、本协议书一式陆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告贰份,被告xxx壹份,被告湖南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贰份,法院留存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