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直接规定股东资格被继承,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其他股东的权益,但也会给公司的运营带来负面影响。
首先,法律允许继承人直接继承股权,与有限公司人合性存在冲突。基于对彼此的了解和信任,股东们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若某一股东去世,其继承人直接继承股权,但其可能对公司运营一无所知或与老股东理念不合;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欲转让继承股权,其他股东却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而被迫接受外部人员,这将影响公司按照其原定的目标、理念进行运营。另外,在存在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虽然持股并未发生变换,但是在非按资本多数的投票表决中,投票表决的格局可能发生变化。
其次,在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股东人数可能突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0人的上限。《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人数突破50人上限的情况下解决此问题的具体方式、解决期限,以及未及时采取措施使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因股东资格继承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应直接否定其合法的主体资格。解决方案可以是股权转让、代持等方式使其符合法律对于人数的限定,或者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公司形式的变更等。出于此种考虑,上海某区的工商局的实践是仅允许一人继承股权。
再次,旷日持久的遗产纷争也是公司继续正常运营的阻碍。各地工商局均要求在办理股权继承时出示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公证文书,若继承人们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对遗嘱没有质疑,公证文书不是难事。但若继承们之间存在争议诉至法院,则可能启动诉讼保全冻结股权。那么在诉讼期间,公司老股东们持有的股权比例可能不足以通过某项决议,如何继续运营。或者,如前所述,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不愿继承股权,公司则面临减资的后果。
另外,股权代持的情况中,如果发生委托人死亡或者代持人死亡而没有事先安排,理顺股权关系往往是一个巨大的麻烦。关于这一点,我们将专门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