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认证、制判固然是法官的看家本领,但脱离国情、社情,逻辑再严密、条理再缜密的国家司法考试也是缺乏生命力的,或是水土不服或是有排斥反应。
在农村法院,做农村法官,我们迫切需要是过硬的诉讼调解能力,而不是只会一判了之,结案了事。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基本特征还是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互惠型关系普遍存在。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纷争,可以缓和紧张的人际关系,可以有效降低诉讼对抗和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所以我们要充分做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加大调解力度,坚持全程调解,力争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在农村法院,做农村法官,我们迫切需要是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只会高谈阔论,纸上谈兵。法官既要会在庭上析法释明,更要懂得庭下对群众的宣传教育,既要能在裁判中透彻地评判,也要会在平时对当事人进行有效判前指导、判后答疑。要用浅显的、当事人和老百姓能听得懂、能接受的方式办案,要加强对当事人和民俗民风的研究,吃透社情民意,注重实战演练和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突发性事件能力培养上下功夫,坚决纠正和避免忽视办案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机械办案和被动消极的所谓居中裁判。
在农村法院,做农村法官,我们迫切需要是努力拓宽办案思路,提高统筹协调和多元化解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只会小巷子赶猪——一条道走到黑的单打独斗。既要依法办案,更要灵活办案,既要善于引导当事人以最合理的方式表达和解决诉求,也要善于借助司法以处的力量解决诉讼争端。既要高度重视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民陪审员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作用,要以纠纷有效化解、矛盾彻底平息、人民群众真正满意为又好又快办案的评价标准。
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只有符合、适应基层特点和农民群众的要求,才能更好地服务基层,也只有那些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工作成效的司法能力、工作方法,才能真正为群众所接受,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法官也只有锤炼出这样的司法能力,做到案结事了,才能真正实现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促进改进发展,这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对我们司法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