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审判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审判流程管理又是民商事审判管理中一项重要内容。从表层上看,审判流程管理针对的都是一些程序性问题,诸如,诉状送达、案件分配、权利义务告知、举证期限,等等,这些诸多环节中有些环节拖延、疏漏会造成程序违法、有些环节的拖延、疏漏则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判决,甚至形成冤假错案。审判流程管理的优劣对案件的程序公正有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实体公正也必然会带来一些影响。虽然,铁路两级法院也一直在进行审判流程管理,但是,从目前情况看,程管理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出现了案件流程管理不明确,或者案件流程管理虽明确,但基本上得不到彻底贯彻、执行,导致案件流程多依赖于主审人的责任心,甚至仅依赖于书记员的责任心,出现了案件审理拖沓、程序环节随意性强,办案粗糙等问题。案件进展到那个程序环节基本上只有审判员自己掌握,因此也谈不上监督、管理。实践证明,单纯依赖法官的责任心和主观能动性保证案件流程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在审判任务较重,必须如期结案压力下,要求法官精心细致地对待每件案件的每一个程序性环节,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如何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科学化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科学追究责任、将判前预防与判后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用科学地、有效地敦促、监督这些程序环节的合法、有序、高效地运行是民商事审判管理始终要面临的问题。
合议庭作为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其职责发挥程度如何直接影响着裁判质量。合议制度的设立本意在于发挥集体智慧,根据该制度,合议庭成员应共同参加庭审,共同核对裁判文书,共同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问题负责。共同审判、共同负责是合议制度的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提出,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逐步实现合议庭负责制是一项重要改革内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为顺利完成“二五改革纲要”的重要改革任务,逐步推进合议庭负责制,必须把落实合议庭审判权、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与加强对合议庭的管理、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说,审判流程管理更多地是解决案件程序公正问题,那么合议制度的充分发挥则是案件实体质量的保证。长期以来,合议庭成员集体把关力度不够一直未得到根本改变,合议成员不阅卷、合议前不慎重思考,合议时随大流、合议意见随意、合议程序走过场的情况相当程度地存在着,合议案件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有时,合议案件是事实上独任案件。
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价机制,确定何谓优秀案件,何谓错案的标准,是民商事审判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民商事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没有哪个法院能够确保每件个案都是精品,每件个案均能经得起历史的推敲。司法裁判中个案出现些问题应属正常。承认个案疏漏无法彻底避免,直面这样一个现实也是实事求是的一种表现。但面对现实并不意味着对问题听之任之。法院对每件个案已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深度检查、剖析,深刻、准确分析、查找问题根源,找准解决问题的办法,避免同样、类似问题反复、重复出现。以裁判文书为例,北京市法院包括铁路法院,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已上网,开展文书质量评比、评查,采取错漏文书展示,公布差错文书的方式,旨在促进裁判文书的提高。但是,笔者认为,诸多方式并未真正实现裁判文书的质量大幅提升的目的。裁判文书这样、那样的问题一直屡屡出现。这些问题,表面上反映的是法官责任心不足,工作作风不细致,工作态度不严谨,深层次原因在于裁判文书的评价机制不明确,奖惩措施制度化、科学化程度不高。从裁判文书这一个例子可以看出,目前,法院对出了问题的案件,基本上能做到责任追究,但是,责任追究机制缺乏科学性。笔者以为,责任追究的根本目的并不是在于制裁审判人员,而在于及时发现问题,防止问题的扩大化。目前的案件评价机制,一方面,缺乏对错案的具体地区分,将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一概作为负面评价下级法院工作的标准,而对于问题产生原因并未进行深度、科学地剖析,将所谓错案简单地归结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这些法律规定层面上的问题,至于问题产生根源究竟是什么,挖掘深度始终不够。由于没有科学地分析问题,也无法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引导机制。
另一方面,对于何谓质量过硬的案件,缺乏评价标准,或者标准笼统、不统一、不科学。目前大多数法院将调解结案作为评判法官审判工作优劣的标准,恐怕有标准过于单一、片面之嫌。当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无疑是消弭纠纷矛盾比较理想的结案方式,但是,不可能每个案件都能以这样理想的方式结案,那么判决结案时,优良案件的标准是什么,就是一个必须要确定的问题,提高案件质量仅仅从负面惩罚的角度来约束和管理是不可取的,对于处理得当的案件,应该予以奖励,而这样的奖励应该是一项长效机制,它的积极作用在于为民商事审判确定一个指引方向。显然,科学的、稳定的、有说服力的评价标准,将为法官审判民商事案件给予明确的指引,告诉法官案件审理的努力方向是什么。
民商事法官的司法能力包括审判能力、调解能力。而审判能力又体现在庭审控制能力、裁判文书的写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等等。调解能力体现在与当事人沟通能力、说服当事人的能力,了解当事人心态的能力,等等。应该说,法官的司法能力是综合素质的体现,任何一方面的薄弱,都不能称其为称职法官。近年来,铁路两级法院在逐步实现法官队伍年轻化,一批年轻法官走上审判岗位,他们工作热情高、法律功底比较扎实,但由于年龄因素,其审判经验、社会经验、生活经验普遍不足,司法能力有待提高,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地学习、磨练。
审判经验、生活经验是确保法官作出合法判决,同时也能够合情、合理解决纠纷的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而合情、合理的裁判体现在案件社会效果方面,是社会公众能够信服和接受裁决结果。在我国,信仰法律的传统一直不够深厚,而一些情理与法律规范也存在出入,如何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是法官始终要面临的问题。由于目前法官普遍低龄化,或多或少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体现出对社会矛盾问题认识深度、高度不够,对纠纷根源把握不准、对矛盾调和能力不足,与当事人沟通能力不强,处理问题方式生硬,僵化适用法律,等等。体现在审判结果中是案件调解率低、判决服判息诉率低、司法裁判不能最终消弥社会矛盾,等等。这些对社会矛盾的调处不利的裁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如何探索有效的审判管理机制、模式,尽快提升年轻法官的司法经验、社会经验,使其早日成长为法律素质过硬、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是民商事审判管理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上文已述,效率也是衡量案件质量优劣的标准之一。 由于审判效率的原因有多种多样,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对于铁路两级法院而言,由于案件管辖问题,客观上对审判效率的影响,是铁路法院独有的问题。铁路中级法院与部分基层法院的跨越行政区域,有些一审案件会上诉到异地、甚至是异省的中级法院,那么,诸如上诉卷宗、各种材料的递送,当事人参加二审诉讼、二审法院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的沟通交流,等等,均因两级法院地域问题客观增加了一些障碍,导致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经济成本、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同时,中级法院在审级监督、案件指导、与下级法院沟通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难度,如何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地域问题带来的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是铁路法院的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个性问题。
另外,多年来,铁路两级法院审理了大量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商事案件,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定受理一些与铁路运输无关,但一方当事人为铁路企业的民商事案件。这部分案件的受理依据是上级法院文件,当然该文件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由于有些非铁路企业当事人因为疑虑铁路法院可能会偏袒铁路企业当事人,怀疑铁路法院不能公正裁判,多会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希望将案件移送地方法院管辖,在管辖异议被驳回,其在诉讼中并不十分配合法官开展审判工作,案件审结后,其对裁判不服,非铁路当事人在上诉、申诉、信访时常常会将铁路法院体制原因会导致偏袒问题作为主要理由。可以说,由于体制问题的存在,使得铁路法院面对如何提高非铁路当事人对铁路法院信任度,是一个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