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外情上升、第三者插足成为首要问题。该院在调查中发现,这类问题是导致农村留守妇女婚姻亮起红灯的首要问题。如古零法庭200709年共受理农村离婚案201件,其中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或成为第三者的占了很大比例,约为40%,出现这类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是留守妇女。如古零镇妇女蓝某和丈夫韦某结婚十多年,两人婚后虽偶尔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过纠纷,但经人劝解后相互间尚能相处。2006年9月丈夫韦某到广州一电子厂打工,蓝某则在家照看小孩和照料家中的农活,两人相互间往来减少,夫妻感情开始产生裂痕。韦某在广州打工期间与同厂的一位年轻、漂亮的同事发生了恋情,并开始看不起家中的糟糠之妻。为了达到与家中的“黄脸婆”离婚而与那位同事结婚的目的,韦某不再给留守家中的蓝某和小孩寄生活费,过年过节也不回家,还经常无缘由地与蓝某吵架。2009年6月,实在无法忍受丈夫与她人有暖昧关系的蓝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韦某离婚。而离婚后的蓝某,在夫家没有田地,为了生计只好一个人在外打工,四处漂泊。
(二)家庭暴力导致家庭破裂离婚是重要的因素。对于农村家庭暴力问题上,留守妇女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它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类案件在2009年共审理的271件离婚案件中就有87件,占了32.1%。如加方乡有一件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男方一喝醉酒回家就和妻子争吵,妻子往往是被打得鼻青脸肿,但由于女方受“三好面子”这一传统影响,挨了打,而不敢说、不敢讲,所有痛苦自己一人承担,有时打得住院了也是自己悄悄的到其他乡镇的卫生院去治疗,直到打得受不了了,妻子才于2005年离家外出打工,双方自此分居4年之久,2009年3月,妻子才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三)留守妇女负担过重等不和谐造成夫妻关系出现问题。马山县因自然和历史的原因,地少人多,生活条件相对恶劣,农村的很多青壮年劳力都外出打工。因家中还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照顾,很多的妇女选择了留守家中。这一类的案件占了全部离婚案件的20%。照顾家中老人和小孩及照料家中农活的重担就落在了这些留守妇女的肩上。聚少离多的生活也开始滋生出不少的不和谐因素。比如同为古寨乡的妇女韦某与丈夫覃某结婚十载,并生育两子。与农村大多数青壮年一样,覃某也背井离乡,成为农民工中的一份子。城市打工既辛苦钱也少,尽管覃某省吃俭用,寄回家中的钱也并无多少。独自在家的韦某撑起整个家中的活儿,且上有老人下有小孩,生活开销可想而知。自觉在家累死累活的独撑,丈夫在外快活导致心理不平衡的韦某,每次丈夫回来时,韦某均要求一同外出打工,在覃某多次拒绝后双方便发生争吵打架,家里的生活用具均被损坏。此后,丈夫也很少回家了,双方交往甚少,韦某一做事就觉得心理不平衡,遂与婆婆发生争执。2009年2月,覃某在母亲的挑拨下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韦某离婚。
(四)男方离家出走不归造成夫妻感情产生破裂。有的男方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有的在外另有意中人,有的被新生活所吸引,喜新厌旧,就抛妻弃子,离家出走,数年不归,或另建新家;有的一去不复返,音讯全无,下落不明。在家的女方独守空房,多年等待,夫妻不能团聚,只得起诉离婚。在这些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的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至少有15%-20%。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故通过公告送达的比例增大,使缺席判决案件占到了公告送达案件的65%-75%。
(五)留守妇女文化层次低经济不能独立导致婚姻失败。随着经济的不断开放,外出打工的丈夫也接受了一些新的思想,开放的外部世界冲击着他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他们的内心也发生了变化,对家里糟糠之妻产生了嫌弃的心理,认为她们思想保守、外型不够靓丽时尚、文化层次低,成了黄脸婆,看不上她们的言行举止,没有共同语言,于是产生了离婚的念头。
近年逐渐增多的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件,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社会的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地农村的一部分人选择到外地打工或发展,由于诸多原因,农村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夫妇不能同行,造成夫妻常年两地分居,这是导致婚姻不稳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原因。留守妇女很想和丈夫一同外出打工,但家中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留下来了。很多男子都是年头出去,年底才回家,有的甚至几年才回家一次,他们需要妻子的关心。而妻子在家里不但要承担繁重的农活及家务,还要教育子女,孝敬公婆,生活肯定会遇到诸多困难,心理和生理上都需要男人的呵护和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造成感情的“空白期”,一旦有一方把握不住自己,就会发生感情出轨;或者,丈夫在外打工挣到了钱,心也被外边的花花世界给吸引去了,包起了“二奶”,带着“小蜜”,忘记了糟糠之妻。
(二)自身的原因。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沉积,农村妇女文化程度、接受再教育机会及生产技能掌握程度普遍低于男子,再加上已婚妇女受“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思想的影响,结婚以后很少注重自身的进步和发展,经济上和精神上都依附于男方,没有经济地位,靠丈夫给钱过日子;且很多的农村妇女都是嫁到他乡,没有属于自己的责任田,一旦离婚则意味着丧失了一切,于是,宁可什么都忍受,宁可当保姆,也不离开男方,过起了奴役般的生活。农村妇女们在家除了干农活,做饭洗衣,照顾老人和小孩,闲时就三三两两东家长西家短。由于部分妇女的不思进取,再加上夫妻长期分居,感情会随着双方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差距逐步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另外,少数妻子还认为被丈夫打是“家庭内部问题”,死要面子,让外人知道了不光彩,致使家庭矛盾越积越深、越演越烈,轻者离婚,重者发生伤害乃至杀人事件,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三)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制建设迅猛发展,但是,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禁止性的条款多,处罚性的条款少,对相关部门宏观要求的多,具体责任少。在家庭财产和家庭暴力问题上,受害妇女举证非常艰难。如果一个人对家庭不尽义务,将如何用法律来制裁?如果一个人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法律如何制裁?如果一个人有了婚外情,法律又是如何制裁?过多的是通过道德来约束,然而,如果一个人视道德于不顾,人们又用什么办法来约束他呢?这些问题都是当前社会法制建设方面急需要解决的。
日益增多的农民工离婚现象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不容忽视。
(一)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在当地农村,双方当事人往往是两村相邻或同一个村的人,田连地埂,鸡犬相闻,老亲加新亲,同时还有“田地老婆不让人”的传统心理,一旦一方提出离婚,作为被告及其家庭和家族会认为是一件非常耻辱的事情,极易引起双方家庭和家族的矛盾与冲突,甚至导致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子女心灵失衡,健康成长受阻。在农村,受经济条件和文化程度的限制,离婚往往导致无辜的子女从此失去父爱或母爱,给他们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心理上的压力,使其容易形成自我封闭的性格,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几年以来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有不少被告就是离婚单亲家庭的成员,他们成为父母离婚的牺牲品。
(三)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冲击。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嫁到他处的农村妇女大部分在夫家承包土地,因土地承包的长期化,她们离婚后,即使重新迁回娘家,也很难再承包到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妇女的财产分割权。有的离婚时丈夫恶意转移、藏匿家庭共同财产,女方难以得到应有的财产份额;有的男方外出打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男方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女方很难掌握实际财产,难以分割。三是子女探视权。有的农村妇女因收入低或无固定收入痛失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子女时对方强加阻拦,探视权得不到实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外出打工已经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而随着男人的外出,她们孤独地守护着身边的子女和农田,经济地位和精神世界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留守的女人们的婚姻亮起了红灯。为了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的势头。
(一)要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对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念进行积极的引导,积极宣传广大农村那些具有家庭美德、良好道德的人和事,同时通过开展评选“五好文明家庭”、好丈夫、好妻子、好婆媳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倡导社会新风,构建和谐家庭。
(二)要普及法律知识,加大维权力度。在农村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纳入普法总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妇女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三)各级组织和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关心留守妇女并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尤其是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要成立相应的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为留守妇女提供生活、生产、身心健康、法律等方面帮助。结合新农村建设出台相关措施,改善农村妇女的生活环境,关心她们的身心健康,培训农村妇女,提高她们的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同时公安部门要对家庭暴力及时出警并留取相关证据,法院在办理无过错的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时,要尽量照顾留守妇女。
(四)各级妇联组织要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勤劳致富的本领,抛弃那种“小女子”的思想,培养自己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要深入调查研究,探寻影响留守妇女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因,探索解决她们婚姻家庭问题的新路子、新举措,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家庭矛盾的发生。同时各级妇联组织要设立相关的机构,为遇到婚姻问题的留守妇女提供能倾诉、能讨教、能寻求帮助的地方,使其尽快摆脱困境,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