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白色污染’,是指大量的废旧农用薄膜、包装用塑料膜、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 (以下统称为塑料包装物) 在使用后被抛弃在环境中,给景观和生态环境带来很大破坏。由于废旧塑料包装物大多呈白色,因此造成的环境污染被称为‘白色污染’。”普通塑料袋是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控制普通塑料袋的生产、销售、消费规模,对于减少白色污染起到极大作用。为治理白色污染,从2008年6月1日起,限塑令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性质,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一种根本属性。显然,以“限塑令”为代表的环境政策突破了传统环境政策的范畴。关于限塑令性质的合理界定,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理论基础。要进行性质的界定,应当选择相应的标准,标准应当具有整体概括性,并能揭示其本质,从而提炼出其性质。对于限塑令性质界定标准的选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从制定主体方面来讲,限塑令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它不是立法主体,只能认定为行政措施。但其含有一定数量的强制性的规定,具有法规式的效力,即政策措施的法规化,因此可以从法的视角去研究。这也反映了限塑令突破了传统环境政策的任意性、宣示性,具有法律强制性。从手段的运用方面看,我们也发现“限塑令”的“经济法化”或者说环境经济手段的运用,整体体现在“限塑令调制手段的运用。第一,在宏观调控方面,运用价格手段,以促进整个产业的调控;第二,在市场规制方面,运用市场准入及产品质量规制手段,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三,限塑令在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已初步具有了制度化的雏形。这也反映了利益诱导制度的运用,体现了公共政策的本质。整体而言,以“限塑令”为代表的环境政策具有现代性。基于复杂的现代问题,需要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等现代法去有效解决,这也是现代法产生的基础。随着现代问题的日趋复杂,更需现代法之间的有效配合与相互应用,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相关政策是法制定的准备阶段,具有了法的内涵。如此,亦不难理解“限塑令”为代表的环境政策具有现代性。
显然,限塑令为以后的相关立法提供了经验,也应发掘其本身的缺陷。对于其本身的缺陷,从法理视角的解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位阶低,影响实施的强制力;第二,制度体系缺少切入点,效应不够明显;第三,主要的经济调控手段(财税)未运用。显然,其本身设计上的缺陷亦对目的的实现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尽管无法获知其减少白色污染的准确数据,但从一些现象亦可察知其有限的实效。例如,在一些超市中,手撕袋的大量无节制地免费供应,在此特别强调的是对于减少白色污染,不可简单的认为减少传统意义上普通塑料袋的使用。根据一般推理,社会公众对息息相关的新政策措施的关注度在短期内会迅速达到一致高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会逐渐下降。不难发现限塑令的热度似乎在逐渐退去。另一方面,当一些顾客愿意花钱去享受塑料袋带来的便利时,无论如何,塑料袋确实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用量增加便在情理之中。在某种程度上,付费使用塑料袋在逐渐变为消费者生活消费的一部分。如果说用量的减少是其目的的直接展现,其本身措施的执行若出现漏洞,则实效与目的的距离会更大。在此特别强调的是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其本身的执行便存在着很问题。塑料袋有偿使用制度切实有效执行的便是在城市中的大型超市,而小商品店和菜市场却成为盲点,特别是偏远农村就成为真正的盲区。在此,应注意的是我们切不可认为“限塑令”,从发展的视角看,其具有过渡性质,亦对未来的转变奠定了基础。对于其本身的缺陷,在未来的转变中应予以完善,完善的过程中必须关注现实的利益问题,这是回应实践的展现,最终目的是实效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