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必须提供营业执照以证明其合法身份和经营资格,对营业执照的评审就是评审企业是否具备入门资格,这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至关重要。营业执照分为: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既是企业合法存在和经营的凭证,也是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一般包含有:(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2.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指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企业分支)合法存在和经营的凭证。如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经常出现项目评审时已经超过了6月30日,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上并没有显示出年检标志的情况。对此,有些评委会认为,既然营业执照超过期限不年检,企业就当然没有了经营资格,营业执照也就自然无效,进而做出供应商投(竞)标无效的评审结论。那么,是否每年6月30日以后提供的营业执照如果没有年检标志,就是无效的呢?实际上,有关法规和规章并没有“超期年检,执照就当然无效”这样的规定。1.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延期年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2.未按规定年检的营业执照也不一定就无效。《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代写论文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法律后果,首先是“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和罚款,而并不是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没有了经营资格。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见,只有企业因为未接受年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时,企业才没有经营资格,这时才可以下“供应商投标无效”的结论。而从超期年检到“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还要经过“责令期限内接受年检、公告、公告后60日内未接受年检”的程序,才能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说,企业超期年检,只要不被吊销营业执照都是有经营资格的。
方法之一:要求供应商对其超期年检作出说明和提供其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的证明文件。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说明其正在年检、延期年检、被责令年检或者被公告要求年检但公告不超过60日的,都可以认定供应商有经营资格。
方法之二:登录有关工商机关的网站查询供应商的状况。全国工商机关基本上都建立了数据库,对登记企业的状况建立了公开的查询系统,方便查询到超期年检的供应商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需要注意的是,查询的网站必须是工商机关的网站,可以先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再进入各地工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