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在第二节第二十三条中明确的7类证据中包含“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电子证据在网络执法办案中不可或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第十一条有这样的表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其它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子,视为满足法律、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二)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