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1描绘了中国的五级政府管理体系:中央—省—市—县区—乡镇。这一体系从历史上的“中央—省—郡县”三级体系演变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省以下设了“专区”或“地区”
在县乡一级,帝制时期的地方精英自治体制(所谓“皇权不下县”)随帝制瓦解而终结。民国至新中国初期,政权逐渐延伸到了县以下的乡镇和城市的街道。在乡以下的村落,则实行村民自治,因为行政能力毕竟有限,若村落也建制,那财政供养人口又要暴涨一个数量级。
中央与地方政府。央地关系历来是研究很多重大问题的主线。一方面,维持大一统的国家必然要求维护中央权威和统一领导;另一方面,中国之大又决定了政治体系的日常运作要以地方政府为主。历史上,央地间的权力平衡需要各种制度去维护,一旦失控,王朝就可能分裂甚至覆灭。
如今,央地关系的重要性也体现在宪法中。现行宪法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国体和政体,紧接着第三条便规定了央地关系的总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是一条高度抽象和灵活的原则
党和政府。中国共产党对政府的绝对领导是政治生活的主题。简单说来,党负责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政府负责执行,但二者在组织上紧密交织、人员上高度重叠,很难严格区分。本书主题是经济发展,无须特别强调党政之分,原因有三。其一,地方经济发展依托地方政府。地方党委书记实质上依然是地方官,权力通常无法超越本地。(5)其二,制约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因素,也制约着各级党委的分工。比如,信息沟通既是困扰上下级政府的难题,也是困扰上下级党委的难题。所以在讨论事权划分原理时,无须特别区分党和政府。其三,地方经济事务由政府部门推动和执行。虽然各部门都由党委领导,但地方上并无常设的专职党委机构来领导日常经济工作。假如本书主题是法制建设,那这种党政不分的分析框架就不准确,会遗漏关键党委机构的作用,比如政法委和纪委。
条块分割,多重领导。我国政治体系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层层复制”:中央的主要政治架构,即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省、市、县三级都完全复制,即所谓“四套班子”。中央政府的主要部委,除外交部等个别例外,在各级政府中均有对应部门,比如中央政府有财政部、省政府有财政厅、市县政府有财政局等。这种从上到下的部门垂直关系,被称为“条条”,而横向的以行政区划为界的政府,被称为“块块”。大多数地方部门都要同时接受“条条”和“块块”的双重领导。拿县教育局来说,既要接受市教育局的指导,又要服从县委、县政府的领导。通常情况下,“条条”关系是业务关系,“块块”关系才是领导关系,因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可以决定人事任免。
上级领导与协调。在复杂的行政体系中,权力高度分散在各部门,往往没有清晰的法律界限,所以一旦涉及跨部门或跨地区事务,办起来就比较复杂,常常理不清头绪,甚至面对相互矛盾的信息。部门之间也存在互相扯皮的问题,某件事只要有一个部门反对,就不容易办成。尤其当没有清楚的先例和流程时,办事人员会在部门之间“踢皮球”,或者干脆推给上级,所以权力与决策会自然而然向上集中。制度设计的一大任务就是要避免把过多决策推给上级,减轻上级负担,提高决策效率,所以体制内简化决策流程的原则之一,就是尽量在能达成共识的最低层级上解决问题。(7)若是部门事务,本部门领导就可以决定;若是经常性的跨部门事务,则设置上级“分管领导”甚至“领导小组”来协调推进。比如经济事务,常常需要财政、工商、税务、发改委等多部门配合,因为发展经济是核心任务,所以地方大都有分管经济的领导,级别通常较高,比如常务副市长(一般是市委常委)。
官僚体系。所有规章制度都必须由人来执行和运作。同样的制度在不同的人手中,效果可能完全不同,所以无论是国家还是公司,人事制度都是组织机构的核心。
科举选拔出的官僚,既为政治领导,也为道德表率,不仅是政治体制的核心,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统一的文化与意识形态载体。这一体系的三大特点延续至今:官员必须学习和贯彻统一的意识形态;官员由上级任命;地方主官需要在多地轮换任职。在维持大一统的前提下,这些特点都是央地关系平衡在人事制度上的体现。
总的来说,我国有一套立足于自身历史和文化的政治制度。像所有政治制度一样,实际的权力运作与纸面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全一致,但也绝不是任性随意的。在任何体制下,权力运作都受到两种约束:做事的能力及做事的意愿。前者取决于掌握的资源,后者取决于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接下来我们就来讨论这些约束条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