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2)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3)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4)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