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于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而言,对于现行刑法颁布以前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就应适用新刑法。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即既判力高于溯及力。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