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法学派:以格劳秀斯为代表(自然法+国家同意) ;自然法:人类良知、理性、正义、人类共同法律意识等(推求deduction)
(二)实在法学派:国家的共同同意(明示+默示,归纳induction)
(三)政策定向学派:国际法是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效力取决于制定对外政策的机构和个人的心态和决定。
(四)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
(五)规范法学派:凯尔森主张一切法律规则源于一个体系,效力来源于上一级法律。国际法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即“约定必须信守”。
从现实的观点来看,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自于国家的同意,这种同意不是对具体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同意,而是同意用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国家的“共同同意”的内容:认为应该有一组法律规则——国际法规则——以支配它们作为该社会成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