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双控”制度,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
2. 实施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
明确碳中和的最终发展目标,选择在相对较低的峰值水平上达峰,为后面的30年创造有利条件。
3. 推动清洁能源的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提升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
4. 加强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观测和评估,提升城乡建设、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5. 建设性地参与和引领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推动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我国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