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给予开除处分;行政任命的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复核(30天之内向原处分单位申请)、提出申诉(30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