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50%以上);主要从事专业技术职能的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主要承担技术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能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50%以上)
4.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殊需要兼任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6. 专业技术岗学历要求一般为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民族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工勤技能岗位学历要求一般为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