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不得与其他单位中建立人事关系或者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而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上述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人员)签订具有人事关系的聘用合同。
4.合同类型:(1)3年合同为短期合同;(2)3年以上合同为中期合同;(3)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限
5.无效聘用合同:1.违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2.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3.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
6.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大)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组织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8.经济补偿金由聘用单位以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半年平均工资为标准;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工作人员月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实际取得的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