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是指法律在一定国家权利所辖范围内总是普遍有效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拘束作用。
应然层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蕴涵,反对特权,反对歧视,主张平等对待。
实然层面:法律在其制定者权利范围内普遍有效。法律本不应确认特权,但法律确认特权也限定了特权的主体范围,僭越者都可能构成违法。这是确认特权的法律所具有的双面性,即确定特权的同时又限定特权。
特殊性:道德、教规、习惯并不严格地以权力的范围来确定自己的效力范围,甚至常常与权力的范围没有关系。道德的约束力比法律更普遍,但不以权力的范围为自己的效力范围。教规按照宗教信仰的覆盖范围作为效力范围。习惯的约束力常常是由历史和文化的双重因素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