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成文法明确具体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制定的,便于实施。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其二,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一是修改和废止的难度较大,二是修改和废止情况发生后,社会适应的过程会更加缓慢。
其三,成文法有利于社会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在不成文法之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民众的权力和权利都容易遭到侵犯。公共权力由于其权限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也易于膨胀。
其四,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不成文法只能在有了相应的先例之后,才可能形成习惯法和判例法。预防警示作用相对较低。
成文法有利于推动社会改革。成文法采用成文的形势,有利于制度更新,有利于采取以制度更新为动力的改革。不成文法需要有某种叛逆或习惯存在,不利于实行制度先行的社会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