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是经济基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法是在私有制产生后,作为私有制发展的结果而产生的。在高度公有的原始社会中,其原始公有制所需要的是原始习惯,而不是法律。私有制为法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成为法产生和发展的根本依据。
其次,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着法的性质。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只能是奴隶制法;建立在封建制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只能是封建制法;同理,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只能是资本主义法。
再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也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当经济基础由奴隶制的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占有奴隶向封建制的封建主占有土地、部分占有农民转变的时候,法也逐步地进行着由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的革命和变革。
最后,经济基础的发展也为法的最终消亡创造着条件。法的消亡必须以生产资料的高度公有,人们之间关系的和谐互助为前提。没有经济基础的发展,就不会有法的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