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
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出入口进出货物从境外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应由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不需办理报关手续
(2)海关特殊监管区货物经海关批准转让、销售非海关特殊监管区:
应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缴纳关税和其他税收后放行,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货物,应办理出口海关手续
(3)国家法律规定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不得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
(4)运输工具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
应由其承运人凭主管部门批准书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前往非海关特殊监管区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擅自载运、携带区内保税货物和用保税料、件生产成品
(8)区内企业在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商品展示活动:
(9)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进口供本机构使用货物:
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转让、销售非海关特殊监管区:
应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手续,交验法定单证和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10)区内企业委托非海关特殊监管区企业或者接受非海关特殊监管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
(11)区内企业与海关计算机联网,并接受海关稽查:
我国率先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实行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报关和海关监管现代通关模式,作为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试验区是重要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