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2.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 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 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6.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 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7.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 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