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家乐福部分超市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畸轻。因为像这些超市这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性质极为恶劣,在其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得到彻底纠正之前,这些超市显然不具备继续营业的条件,所以,应当在经济处罚的同时,勒令这些超市停业整顿,只有彻底清除各类价格欺诈行为并确保可以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之后,才应当准许其继续营业。
其次,对这些存在价格欺诈的家乐福超市不应仅进行行政处罚,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以诈骗罪论处。而像家乐福部分超市的欺诈行为显然属于此类。而且由于到这些超市购物的顾客总量很大,所以其骗取的财物数额完全称得上“较大”,所以符合刑法有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司法机关理当对相关超市责任人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再次,应当责令家乐福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超市赔偿顾客的经济损失。对于手中依然存有这些超市购物小票的顾客,应当允许其持小票到这些超市核实情况,对查明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这些超市应当赔偿相关顾客损失,并对顾客给予惩罚性赔偿。
此外,还应严肃追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家乐福超市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责任人的渎职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