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和亚洲的资本市场上,比比皆是的是大股东欺负小股民。但是,这个案例的可圈可点之处,是告诉了我们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大股东也是可以欺负的。
不管一个公司是不是合资公司,不管有几个股东,一个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要务是: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三者在利益上要保持一致性。这个案例中,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大股东和经营管理层利益上的不一致,董事会实际上对经营层没有控制力。
很多书本上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方法,是有隐含的前提的:经营管理层的高素质和规范。在中国的市场环境中,尤其是从小到大一点一点做出来的民营企业,从一开始,就天然有一种“山大王”的气质,说好听点,是头脑好使;说不好听点,是损人利己。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的书本中有效的办法,在实际中就是无效的。因为这些办法针对的对象不同。
大股东应该牢牢控制经营管理层的任命。在这个案例中,后来的一切病根,全部来源于开始合资合作时候的“合资初衷的基因变异”:一个控制董事会,一个控制管理层。正确的办法是:或者从外部人才市场,招聘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或者,双方派出两个有同等权力的董事总经理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在中国过去三十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诸如此类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由两个股东派出”的实际例子,有很多很多:外资股东希望通过中方股东进入中国市场,而中方股东希望通过和外方的合作换取技术。实际结果是,中方市场也让出来了,但技术并没有获得。结果当然是输多赢少,分多合少,短期合作多长期合作少。出现这个结果,“合资初衷的基因变异”是一个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