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宪法第9、10条):
注意:①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专属于国家所有。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可以由国家所有,也可以由集体所有。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④宪法修正案第5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