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原选区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人代会期间,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在人代会比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委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选举法》第47条)。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选举法》第44、45条)。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