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暂停职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40 条规定: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3 、代表资格终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41 条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这里第(二)项和第(四)项是考点,依据法律规定,辞职被接受的,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当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直接选举的,乡级人大代表应当向乡级人大提出辞职,县级人大代表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被罢免的,依据谁选举谁罢免的原则,直接选举的,由原选区选民罢免,间接选举的由下一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来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42 条还规定了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公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这里要注意没有人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