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检察院目前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体现在宪法第132条和133条当中。宪法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13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在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体现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决定。
注意: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批准。